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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龄童输血感染艾滋病教训惨痛

返回列表加入收藏加入收藏 来源:青爱 发布日期:2012-04-16 浏览:-|

河南省新野县9岁儿童 李某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感染时年仅五岁)引发的千万元索赔案,日前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结案。

1996年2月17日 ,时年5岁的李某玩耍时不慎从五楼楼顶失足摔到地上,李某的父母赶快把他送往新野县人民医院抢救,输入了新野县血站提供的400CC血液。3 月28日,李某因发烧再次到该院复诊,因高烧不退,于3月31日转院至南阳市中心医院传染科治疗。4月2日,南阳市中心医院对李某血液检验, 结果发现其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呈阳性,医院出于慎重,于次日对李某的父母进行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同年9月,经国家指 定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确认,李某确实感染上了HIV病毒(即艾滋病病毒)。李某的父母如五雷轰顶,几乎被这沉重的打击击垮。

事件 发生后,有关各方多次和李某的父母协商解决,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协商未果。1998年10月17日,李某的父母作为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和代理 人,以李某的名义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新野县人民医院和新野县卫生局(新野县血站已被依法撤销,遗留财产由新野县 卫生局保管)赔偿治疗疾病费用1050万元,精神损失费50万元,合计1100万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方新野县 人民医院认为自己是医疗单位,抢救中使用的血液不是自己采集的,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方均认为原告方不能证明李某感染艾滋病是被告方所 为。人民法院审查了这些事实和证据,还查明原新野县血站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独立事业法人,1996年3月被依法撤销,遗留的财产由新野县卫 生局保管(价值11.3754万元)。对于这些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三方均无争议。但是本案还缺少一些直接证据,如原新野县血站供血的原始记 录和供血人的健康证明等。可能是由于当时血站管理混乱,也可能是由于血站被撤销时交接中混乱所致或其他原因,这些关键性的证据没有出 现在法庭上。

显然,李某是否由输血感染艾滋病已成为确定被告是否负有责任的关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 的方法。法院认为,现代医学证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只有三个:即性传播、母婴传播、血液传播。李某感染艾滋病时不满6岁,可排除性传播 途径;根据李某的父母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阴性这一事实,可排除母婴传播途径;则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途径只能是血液传播。

南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新野县血站举不出李某感染艾滋病的其他途径,应当推定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是因输入由其提供的含有艾滋病病 毒的血液所致,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原新野县血站已被依法撤销,只能以其现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新野县卫生局作为原新 野县血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原血站债权债务的善后处理。新野县人民医院属医疗机构,并非致病血液制品的制造者,对血液制品的内在 质量没有检测的义务,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据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新野县卫生局一次性赔偿李某11.3754万元。

李某及其父 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该上诉案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新野县卫生局补偿 李某各种损失。

本案虽已终结,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是多方面的。

血液及其制品,本是医疗过程中用来抢救人的,曾几何时, 却成了某些利欲熏心的人的摇钱树。他们到处设血站,由于检测不严,血液制品质量大滑坡,乙肝、丙肝、艾滋病等传染性病毒混入其中,流 进医院,使得有的病人闻血色变,甚至在手术中也坚持不输血。在实行义务献血制度以后,这种状况已被扭转过来。但是以前遍地血站造成的 后果,还在为害人间。假如新野县卫生局不是为了赚钱设立血站,何至于发生后边的纠纷呢? 公民应强化证据意识。李某及其父 母为这场血液官司,一打就是4年,主要原因是他们在输血时未收集保留有关病历及输血记录,因此发生纠纷时,举不出证据。虽然后来从医院 找到了一些证据,但仍然缺乏一些关键性的证据。因此公民应在接受治疗、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活动中注意收集相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 这些资料就可能成为重要的证据。

公民应强化保险意识。本案中李某的父母都是普通工人,收入不高,在李某不幸患病后,诉讼法院 获取补偿之前,一下子很难拿出大笔钱来治疗,只好东借西凑。最好的办法是在孩子健康的时候,便到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如果孩子的 父母、医院等保险意识提高了,及时投了保,大部分损失及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了,那么像李某这种官司也许就容易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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