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玉树地震灾区开展1+1心联行动协议书
返回列表加入收藏 来源:青爱 发布日期:2010-10-22 |
中华慈善总会 青海省社科联
关于在玉树地震灾区开展1+1心联行动协议书
甲 方:中华慈善总会1+1心联行动项目办公室
地 址:北京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五号凤凰城B座3503
电 话:010-84404285、84405903
单位代表:李 扁
乙 方: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地 址:青海西宁城中区上滨河路1号
电 话:0971-8460080
单位代表:胡维忠
一、合作主题
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强烈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受灾群众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心理创伤。灾后重建工作,不仅是物质家园的重建,也是精神的重建。心理援助工作是灾后重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中华慈善总会、青海省社科联双方多次协商,拟在玉树灾区,及青海省内外接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地区、学校开展1+1心联行动相关心理援助工作。
开展此项工作的文件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按照《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10)17号]有关任务和要求,以灾区群众的需要为根本出发点,结合中华慈善总会民间组织的性质,根据其能力和可能,通过青海省社科联,进行统一协调,努力促进灾区群众心理健康、克服心理创伤,帮助灾区群众自立自强,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
二是按照1+1心联行动的立项要求,结合玉树震后当地实际,落实“创建有序、专业、透明、公益的长效心理援助机制”的项目精神。尤其是针对青海、玉树的实际,要特别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业性、开放性。要开阔思路,设计项目,以动员全社会更多资源帮助青海省,尤其是在学校系统,建立起一支不走的心理援助队伍。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开展1+1心联行动心理援助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作方式与特点
1、合作方式:项目合作。即是根据双方商定的总体意向,在总体战略框架下,由乙方提出一个个具体项目,包括内容、团队、预算、监督方式方法等,
由甲方审批通过,并划拨善款给乙方。甲方亦可根据1+1心联行动项目的总体要求,向乙方提出项目建议,或单独开展相关项目,乙方应予以充分配合。
2、立项目标:既为解决学生、教师、社区居民、干部等的实际心理问题,又立足于团队能力的养成。按1+1心联行动共同发起人、形象代言人白岩松的说法,即是 “要留下一支不走的心理援助队伍。”除此之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以开放心态,面对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大势,来设计和执行项目,包括遴选专家团队、志愿者。
3、善款使用:要体现“善款善用”的原则。中华慈善总会定向给1+1心联行动,用于玉树震后心理援助的善款是1000万元。这个钱是“种子钱”。项目设计当中,必须考虑能“以小搏大”,要用这个种子钱,动员到国内外更多的善款和物资。否则,不名为“善用”。而且,每一个项目、每一笔善款,都要通过官方博客,向社会公示其使用明细。明细的发布,具体由项目组提交到乙方,乙方转发甲方,由甲方在官方博客公布。
4、专业要求:乙方遴选专家团队,要兼顾国际国内,要充分考虑开放的精神。要使1+1心联玉树行动得到专业上的尊重,体现独特的学术和人文价值。
5、公益性要求:1+1心联行动,主要通过1+1模式和四个“透明”(事透明、钱透明、政策透明、责任道义透明)来体现项目的公益性。要特别注重和捐款人的沟通,尽量尊重捐款人的意愿,维护捐款人的利益和初衷。
6、项目合作年限:1+1心联行动项目,立足长远,最少坚持十年。考虑到目前实际需求的紧迫性,前期开展的项目,要在玉树地震一周年之际,向全国人民和全世界呈现出1+1心联行动在灾区心理援助工作的基本样态。
7、前期主要项目:
(1) 建立“西宁、玉树心理援助工作站+各学校心联小屋”为行为主体的心理援助体系。为工作站及心联小屋配备基本的软、硬件设施,开展心理教师资格证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向学生提供广泛、长期、有效的心理援助。
(2) 成立专门的协调小组,对青海省内外接受转移安置学生的学校,根据其具体情况,开展心联小屋援建和心理教师培训等工作。
(3) 在以玉树赛马场为主的社区,开展心理援助和社区服务相关工作。
8、其他:
(1) 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充分利用中华慈善总会的慈善优惠政策,和北京的资源优势,通过发动媒体(尤其是北京的媒体),将玉树灾区的困难,以各种形式,长期、反复、多角度的告知全社会,在此基础上,大力为灾区持续募集善款、物资,发挥民间慈善的优势。可考虑聘用项目志愿者1名或数名,安排在北京的项目办公室,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2) 每个项目,其执行团队,都以新浪博客方式,展示其工作和生活,要有个性,要真实生动。团队成员个人,也可以以博客来反映工作情况和灾区实际。重要的、代表性的博文、图片,则遴选为官方博客的博文。1+1心联行动办公室,平常主要通过此博客了解一线情况。
三、双方责权
(一)甲方责权
1、关于项目启动
(1)甲方按照中华慈善总会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及1+1心联行动的项目特点,审批乙方的项目申请,据此划拨善款予乙方使用。
(2)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甲方可派遣专家指导乙方开展工作。对乙方开展的1+1心联行动心理援助项目,可视情况由专家进行论证。
2、关于善款使用
甲方有权了解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对该项目进行建议和监督。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每笔善款使用情况进行查询,乙方应保存详细的财务报告,包括项目所有财务交易及支出的票据,并准许甲方在合理时间内查阅上述文件。
3、关于工作指导、职权监督
甲方对乙方所开展实施的1+1心联行动相关活动具有全程指导、监督的权利,乙方若出现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责权
1、关于项目启动
(1) 乙方向甲方提供西宁、玉树心理援助工作站团队名单,及先期授牌心联小屋学校的名单及相关信息,如每间小屋的领导小组、机构设置、专责教师。
(2) 乙方具体负责西宁、玉树心理援助工作站和1+1心联小屋的筹备,及配备工作人员和专责心理教师培训等事宜,并将项目实施和工作进展情况向甲方汇报,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工作指导和全程监督。
(3) 成立专门的协调小组,协调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关政策,推动西宁、玉树两个工作站和心联小屋援建、心理教师培训等工作。
(4) 加强玉树、西宁两个心理援助工作站的基本条件建设。聘请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直接为灾区民众提供心理安抚和心理健康促进服务。
2、关于善款使用
(1)乙方要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按项目实施具体情况使用资金,并及时向甲方及中华慈善总会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使善款筹募和使用环节符合透明原则,合理、合法。
(2)每一个项目、每一笔善款,都要向社会公示其使用明细。明细的发布,具体由项目组提交到乙方,乙方转发甲方,由甲方在官方博客公布。
3、关于机构设置、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
(1) 乙方成立青海省玉树灾区“1+1心联行动”领导小组,设立心理援助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调组织青海省教育厅、卫生厅、高校、妇联、共青团、精神卫生机构、心理咨询协会以及民族宗教学研究人员开展心理援助工作,负责1+1心联行动在玉树灾区及整个青海省的开展。
(2) 领导小组下设由政府主管领导(教育职能部门)、校长、学科专家(专职教师)等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工作站、心联小屋的工作规划、指导和善款使用、管理。
(3) 乙方负责与当地教育职能部门协商沟通,出台相关指导文件,通过对项目开展学校、专职教师的优秀评比、考核等,在制度层面系统推进玉树灾区、乃至整个青海省的心理援助工作,争取形成 “玉树模式”,为1+1心联行动在全国的推广,起到示范作用。
(4) 乙方应要加大与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及其他心理援助力量的合作力度,充分发挥青海省心理咨询协会的作用,在灾区和接收转移安置灾区学生的地区、学校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加强心理援助队伍的培养、培训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积极有效的措施对重点人群、重症问题开展讲座和咨询。
(5) 利用网络、媒体、手机短信等服务平台,针对地震灾区的干部群众、学校教师、医护人员、社会大众等进行心理创伤及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活动。针对不同对象,组织专家编写、编译汉藏双语科普读物,开展心理援助常识、常见心理危机应对技巧的宣传。
(6) 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灵活多样地开展一对一的疏导、咨询、辅导和矫治。建立常规预防教育工作机制,能保证心理援助工作科学、有序、平稳开展。
(7) 要长期指导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定期研究心理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建立定期研究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定期举行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研究、研讨活动制度、定期分析师生心理动态制度、心理咨询室工作制度等,确保心理援助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8) 乙方负责协调玉树灾区及青海省内外所有接收安置学生的学校,分期分批挂牌心联小屋,督导心联小屋基本功能的建立、健全。并定期组织或委托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对各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情况进行督导。督导内容包括学校重视和支持程度,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辅导咨询、经费保障、工作实效等情况。
4、关于工作沟通、协调和社会评价:
(1) 乙方应每月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向甲方通报心理援助工作站及心联小屋项目进展、善款使用情况,以接受甲方及社会监督。
(2) 乙方应通过网络博客、电子邮件、工作报告等形式,保持与甲方的充分、及时、顺畅和沟通,以确保乙方承担的心理援助工作正常、顺利的进行。
四、付款方式
甲方向乙方下拨的经费,以转帐的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开 户 行:青海省建行七一路支行
账 号:63001513715050200841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致使本协议无法顺利履行,可视为违约;鉴于甲方是慈善组织并且本协议是以公益为目的,在合作中若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十年。自201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2 日。
2、本协议在双方协商确定后,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任何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中华慈善总会1+1心联行动项目办公室
代 表:李扁
签 署 日 期: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乙方(公章):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代 表: 胡维忠
签 署 日 期: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